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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4〕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了加强安全科技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是加强安全科技支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紧紧围绕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研究拓宽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建设途径和办法,创新安全科技发展方式,争取早出成果,快见成效,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12月23日
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发挥安全科技支撑保障和引领作用,规范攻关一批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转化一批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一批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建设一批安全生产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四个一批”项目)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个一批”项目的组织与遴选坚持面向社会,集中社会优势科技资源、集中行业拔尖人才、集中时间、集中资金,形成一批保障安全生产、拉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进项目,促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第三条“四个一批”项目的组织与遴选采取自愿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批复公告等方式。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
(二)地方推荐。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和推荐意见。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部委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申报的项目,由其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审查和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审查和综合审查。
形式审查重点是申报项目资料的符合性和相关性。
专业审查重点是申报项目技术的实用性和可行性。
综合审查重点是申报项目的先进性和可推广、可复制性。
(四)网上公示。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示10日。
(五)批复公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批复后,向社会公告,并通知申报单位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条“四个一批”项目申报资料:
(一)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2、附件3);
(三)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实施方案中与项目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等。
第五条申请攻关的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科技项目征集指南、事故防治科技发展对策和战略需求,研发的内容应当是当前安全生产急需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六条申请转化的安全生产先进成果,应当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并获得有关科技部门验收和第三方性能检测检验报告,证明对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推广的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技术发展的方向,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和推广性。
第八条 申请建设的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对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提升防范事故能力,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具有可复制、可推广意义。
第九条 批准立项的安全生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科技项目管理规定》(安监总厅科技〔2014〕76号)进行管理。批准立项的转化、推广和示范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业务司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归口管理。
第十条 安全生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验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负责,转化、推广和示范工程项目验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业务司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负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统称“四个一批”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应当成立专家验收组,专家验收组实行验收组组长负责制。专家验收组应当由熟悉项目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7人。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技术报告;
(四)查新报告;
(五)检测报告;
(六)用户使用报告;
(七)有关图片、数据或视频资料;
(八)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四个一批”项目管理机构对验收单位提交申请资料要认真审查,组织验收后要及时总结。
(一)对于市场前景好、实用性强的先进技术和成果,要加大扶持力度,完善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做大集中度,降低成本和售价,惠及广大用户。
(二)对于没有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或标准滞后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要提出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并及时进行制修订。
(三)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和拉动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的技术装备,要及时提出淘汰落后和强制推广的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负责“四个一批”项目建档、跟踪和督办。对于超过计划任务书或实施方案规定期限,不申请延期或无正当理由延期1年以上的项目,注销“四个一批”项目资格。
第十五条“四个一批”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善于总结,自觉接受行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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